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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司注册: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及限制

编辑:诺达财务日期:2016-05-30

2016年,又有一大批的创业者风风火火的踏上了创业的道路,但是创业类公司面临着很多风险,今天我们就请青岛公司注册诺达财务的陈经理为我们介绍一下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与限制问题:

如果甲是A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20%的股权。甲称A公司自2002年开始并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向其提供账簿,其向公司递交了查账的申请后,公司仍未提供,故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提供会计账簿供其查阅、复制。A公司答辩称,原告甲虽是公司的股东,但其亲兄弟乙所设立的B公司,与A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甲查账的目的就是为了便于乙全面掌握A公司的商业秘密,具有不正当目的,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以甲作为公司的股东,享有知情权为由,判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A公司举证证明了B公司与A公司经营相同业务,并且甲还在B公司担任监事职务。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A公司的证据可以认定B公司与A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基本相似,甲与乙为亲兄弟关系,并且甲还在B公司任职,基于上述内容,若允许甲查阅A公司的会计账簿,将有可能导致A公司的商业秘密被B公司所知悉,从而可能侵犯A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对于不掌控公司经营权的小股东而言,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其享有知情权,小股东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依法积极行使权利。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并非无条件、无限制的,公司法第三十三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申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由于股东的知情权可能涉及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会计账簿中的信息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所以公司法对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予以适当的限制,要求股东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行使知情权。

通过这个案例,青岛公司注册诺达财务需要提醒创业者注意的是,现代社会中公司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往往公司的会计账簿等重要文件关系着公司的生死存亡,因此股东在行使知情权的同时亦不可滥用权利,以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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